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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保险法》听课笔记(四)

来源:河南自考网   加入时间:[2019-07-31 18:05]    点击数:

  十二章 人寿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人寿保险合同概念;人寿保险合同特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人寿保险合同种类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概念;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赢得之人的合同。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2.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
  
  3.人寿保险承保危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所承保的死亡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死亡率越高;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有规律所循,生老病死,自然规律,每个人都会有;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单个人的危险,比较分散,不像财产保险一次巨灾损失巨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一般是3-30年,财产保险为不超过1年
  
  5.人寿保险一般不能代位求偿:除非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等的开支时,保险人赔付支付的医疗费后,可以代位求偿。
  
  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义务的免除
  
  1.被保险人在合同未满的两年内自杀的。
  
  2.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
  
  3.被保险人因犯罪致死的。
  
  四。人寿保险合同的种类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分: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给付方法分: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终身年金保险合同;定期年金保险合同;即期年金保险合同;延期年金保险合同
  
  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和范围分: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4.以被保险人的人数分: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五。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指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
  
  六。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
  
  2.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
  
  3.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
  
  4.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期限内意外事故而伤残的。
  
  5.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的。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故意隐瞒,且事后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所隐瞒的病情复发所引起的。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不满两年内自杀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身亡或残废的。
  
  4.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所致的死亡或伤残的。
  
  5.被保险人因战争或军事行为所致死亡的。
  
  七。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指社会团体作为投保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成员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合同。
  
  八。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负责死亡和残废在一年期定期的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或残废的,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为。
  
  十三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主要内容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概念;意外伤害保险特征;意外伤害保险种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概念;健康保险合同特征;健康保险合同的种类;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重点)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十四章 保险业法概述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业法概念;保险业法调整对象;保险业法体例;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一。保险业法
  
  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他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三。保险业法的体例
  
  1.单独制定比较完备的保险业法。英国,德国
  
  2.将保险业法规定于保险法典中。我国
  
  3.复合型体例。日本,韩国
  
  四。保险业法性质与作用
  
  保险法属于公法性质
  
  保险法的作用:
  
  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此外,保险业法的制定和完善,不仅能促增进保险业的经济效益,更能增进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章 保险公司(重点)
  
  主要内容概述
  
  保险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分设,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撤销、解散、破产及清算
  
  一。保险组织形式
  
  保险组织形式即保险的组织形态,指以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从事保险业。
  
  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个人保险形态:较主要的是英国伦敦劳合社
  
  2.合作保险形态
  
  3.公司组织形态: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原则
  
  1.准则主义:指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即可设立而无须经过批准,但须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2.许可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须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准则外,还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并经注册机关注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许可主义。即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监督感里部门的批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即中国保监会。
  
  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较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较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较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其经营活动的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
  
  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1.不能独立于保险公司的名称。
  
  2.不能有独立于本公司的资产。
  
  3.不能有独立于公司的组织机构。
  
  4.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我国对保险保证金的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是用于清偿债务外,其他不得动用。
  
  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是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六。保险公司的变更的主要是由:
  
  1.保险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3.保险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4.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5.保险公司的合并
  
  6.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此外,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七。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终止
  
  2.保险公司因违法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八。保险公司的破产与清偿
  
  保险公司的破产,首先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后,应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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